4.4.1 辅助用房应包括观众(含贵宾、残疾人)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便于使用和管理,并应解决好平时与赛时的结合,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
4.4.2 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众用房(含贵宾、残疾人)应与其看台区接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2 一般观众休息区可根据场、馆性质和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位于室内、室外或室内外结合的方式;
3 贵宾休息区应与一般观众休息区分开,并设单独出入口;
4 观众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2-1的规定。
5 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4.4.2—2和表4.4.2-3的规定。
6 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4.4.3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2 运动员休息室应由更衣室、休息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台等;
3 医务急救室应接近比赛场地或运动员出人口,门外应有急救车停放处;
4 检录处应位于比赛场地运动员入场口和热身场地之间;
5 运动员用房除比赛时运动员使用外,也应具有一般使用者利用的可能性;
6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3规定。
4.4.4 竞赛管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管理人员办公、会议、仲裁录放、编辑打字、复印、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裁判员休息室、颁奖准备室和赛后控制中心等;
2 竞赛管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4-1和表4.4.4-2的规定。
3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场馆工作人员的休息及更衣室。
4.4.5 新闻媒介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闻媒介用房应包括新闻官员办公、记者工作用房、电传室、邮电所和无线电通讯机房等。
2 新闻媒介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 计时记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 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2 计时记分牌位置应能使全场绝大部分观众看清,其尺寸及显示方式宜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使用标准确定;
3 室外计时记分装置显示面宜朝北背阳,室内馆侧墙上计时记分装置底部距地应大于2.5m,当置于赛场上空时,其位置和安放高度不应影响比赛;
4 控制室应能直视场地、裁判席和显示牌面;
5 控制室内应设升降旗的控制台;
6 计时记分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4.4.7 广播电视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通道,出入口附近应能停放电视转播车,设置电视设备接线室,并提供临时电缆的铺放条件;
2 应考虑架设电视摄像机和微波天线位置;
3 广播电视用房配置标准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4 播音室、评论员室应能直视比赛场地、主席台和显示牌等。
4.4.8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包括灯光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器材库,变配电室和其他机房等;
2 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8规定。
6 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