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1.1 体育馆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1.1规定。
6.1.2 当体育馆作为综合性设施进行多项竞技和训练使用时,应根据所开展的运动项目和相应的竞赛规则要求,合理确定比赛场地尺寸、设备标准和配套设施,并据此进行建筑设计。
6.1.3 当体育馆除体育项目外考虑多功能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多功能使用留有余地和灵活性;
2 在场地、出入口、相关专用设备、配套设施上提供可能性,并考虑原有专用场地面层的保护和拆卸;
3 屋盖结构应留有增加悬吊设备的余地;
4 应满足相关使用功能的安全要求。
6.1.4 当体育馆进行正式比赛时,除比赛场地外,应考虑竞赛规则或有关国际单项组织所提出的对热身场地和练习场地的要求。
6.1.5 当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遮光和防止眩光措施。
6.1.6 学校用体育馆在场地尺寸、座席布置上应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和使用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