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体育馆的比赛场地要求及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体育馆的场地设计除满足本规范第4.2.1、 4.2.2、 4.2.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其他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
6.2.3 比赛场地的面层除应根据设施级别、项目和使用要求和室内项目的特点决定其材料、弹性、硬度、平整度、防滑、颜色、不反光等要求外,还应兼顾维护、管理、更换等方面的要求。
6.2.4 比赛场地周围应根据比赛项目的不同要求满足在高度、材料、色彩、悬挂护网等方面的要求,当场地周围有玻璃门窗时,应考虑防护措施。
6.2.5 场地出入口的数量除满足本规范第4.2.4条要求外,还应考虑体育馆在多功能使用时,设备和器材的出入、场地内观众的疏散等。
6.2.6 比赛场地及周围缓冲区、工作区的外轮廓形状应结合项日特点、座席布局方式、体育馆结构选型及体型等因素合理选定,以保证场地的使用效果和观众的视觉质量。
6.2.7 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用要求。
6.2.8 体育馆看台观众席的布置形式应根据项目和使用特点、疏散方式、视觉质量、体育馆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选定,其观众席、出入口、走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4~第4.3.9条规定。
6.2.9 体育馆看台的视线和剖面设计,应遵守本规范第4.3.10、第4.3.11条规定。
6.2.10 当体育馆内设置活动看台时,应考虑其分区、形状、走道设置、与固定看台的联系、疏散方式、看台收纳方式等要求。
6.2.11 看台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席位,其位置应便于残疾观众入席及观看,应有良好的通行和疏散的无障碍环境,并应在地面或墙面设置明显的国际通用标志。
6.2.12 当比赛场地内因使用需设置大量临时座椅时,应同时考虑座椅的存放、搬运方式,并留有足够的储存空间。
6.2.13 应充分利用观众看台下部的空间作为辅助面积,并在条件允许时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14 比赛场地和观众厅内除应有固定的计时记分显示牌外,还应考虑一些比赛项目在比赛场地内临时设置计时记分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