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练习房
6.4. 1 体育馆练习房与比赛厅之间应联系方便,练习房的规格和内容应结合比赛和练习项目的要求确定,以满足比赛热身或平时练习要求。其更衣、淋浴、存衣等服务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比赛厅合并集中设置。
6.4. 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 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2 训练房应考虑减低噪声的措施;
3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的计时记分设备;
4 训练房宜充分结合当地条件,采用天然光和自然通风;
5 训练房应附有必需的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室等;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观摩席位(固定或活动);
8 训练房的地面材料应根据训练项目和使用对象的情况而定;
9 当训练房面积较大时,应考虑用灵活隔断加以分隔使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