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体育事业兼有社会化、产业化、公益化等方面的特征,体育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都将对城市、区域、社区乃至学校、单位等产生较大影响,与人民群众的健身休闲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布局设点时,必须十分注意本条提出的四个效益。
3.0.2 本条提示体育设施一般占地较大,除各种设施本身占地以外,还必须留出足够的安全保护空间、集散空间、绿化空间与道路空间,按照国家体委和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的计算方法,基地应包括体育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部分,后者包括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和附属设施用地等。
3.0.3 本条根据国家体委和建设部在1986年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有关指标摘编而成。从实际情况看,影响用地面积大小的因素很多,可参照该暂行规定的说明。普通高校体育设施的面积指标可参看1992 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当前许多地方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法规,如厦门市人大在2001年的《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中即要求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千人不低于170m2。
另外本条还专门注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达不到相应指标下限时,应在规划和建筑手段上采用专门措施,以弥补面积指标上的不足。
3.0.4 体育中心由于占地较大,项目内容多,使用功能复杂,因财力和其他原因限制,常常分期分阶段实施,故本条提出了总平面设计的基本原则。国内、外一些体育中心的用地面积参见表2。
3.0.5 本条规定保证基地内部的交通疏散以及与城市公共道路的联系,按国家体育总局拟定《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临街面的规定,如表3所示:
消防管理部门提出,一些体育建筑周围常为一些地层建筑和裙房包围,给消防扑救带来了困难。故专门针对这样情况提出了相应措施作为补充。
3.0.6 停车场的设置需根据体育设施的规模、使用特点、用地位置、交通状况和比赛特点等内容确定。因我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指标要求不尽相同,故此处不再列出。
关于电视转播车的规格,见表4的数据,供参考。
3.0.7 国家体育总局拟定《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提出基地绿化面积不宜小于25%(不包括足球场草地面积),因实际建设用地情况各不相同,且各地对绿化率计算方法也分别有所规定,故不另列出。
3.0.8 体育设施有众多人数参与,伤残人观看和参与体育活动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这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伤残人的关心,当前我国体育设施中完全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要求的体育设施还较少,故专门列出本条予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