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1.1 体育馆建设量较大,使用几率也比较高,因其归属关系、使用特点、用地位置、经营方式等因素,造成其内容和规模都有此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条根据观众容量,突出其规模分类。一般说来容量较大的设施相应承担级别较高的比赛。但从实际情况看,也不能将此标准绝对比,因为其比赛级别决定因素除观众容量外,还要涉及比赛场地尺寸、配套设施、设备标准、主办方要求、经济效益等因素,故在此作出补充说明。
6.1.2 从我国建设的实践看,一般体育馆除承担一至数项主要体育比赛外,常常要兼顾到其他一些室内运动项目的比赛和训练,因此为了提高体育馆的使用率,必须考虑其开展项目的具体要求。
6.1.3 本条说明体育馆除承担多项竞赛和训练目的外,常常还承担其他功能的使用,如音乐会、集会、展出和庆典等。如美国旧金山某体育设施的使用比率中,体育比赛占51.7%,音乐会占19.4%,马戏、冰上舞蹈占7.1%,展览及其他表演占11.9%,其他占9.9%。澳大利亚墨尔本的某体育馆,音乐演出则要占50%左右。因此从体育产业化、社会化的角度看,必须对这些使用功能在设计中加以考虑,故本条提出了需要考虑的原则,除使用以外,对安全也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6.1.4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项目竞赛规则和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比赛、热身、训练场地都提出了要求,因此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设施等级加以考虑。表15列出了一些室内项目的比赛场地尺寸,作为参考。由于竞赛规则的经常变动,因此在设计时必须密切注意。
6.1.5 从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目前体育馆采用天然采光的处理方式得到较广泛应用,它可以满足一些项目的训练以及平时维护管理时节约能源的需要,但同时也必须考虑一些项目的正式比赛或演出、会议时的遮光要求,相应有所对策。
6.1.6 学校用的体育馆除比赛功能外,更多是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以及学校的集会、演出,甚至还有对外开放的要求,因此,其使用特点与一般社会用体育馆还有所区别,必须在设计中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