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3.1 体育馆的辅助用房和设施首先应满足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原则规定。
6.3.2 当体育馆承担正式比赛时,由于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不同需求,对相关用房都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但体育馆如果完全满足这些不同项目的不同要求又比较困难,甚至会造成较大的平时闲置和浪费,所以在国内、外的建设实践中,除必要的基本设施外,常在一些用房中留有较大的通用性和灵活性,有的利用可变化的隔断加以调整甚至可利用临时设施。
6.3.3 随着体育的产业化和社会化,体育馆多功能使用时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在这个前提下,为了满足不同对象更多的娱乐休闲需求,在体育馆内增加服务、餐饮、商业、娱乐、甚至旅馆等内容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因此也给体育馆的设计带来了新的要求。
6.3.4 本条提出点名、检录处设置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