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游泳设施分室外、室内两类,按环境又可分为天然和人工,这里着重讨论人工游泳设施,其设施等级除按承担比赛的规模和类型除由本规范1.0.7条规定以外,按观众座席容量分类则如本条所述。从国内外游泳设施的使用实践看,规模分类和等级的分级一般存在着对应关系。国内外一些实例的简见表18。
7.1.2 在游泳设施的建议上,室内游泳馆的建设应予特别重视,因为从国内、外使用的实践看,由于非比赛期间观众座席的闲置,游泳区和跳水区的不同要求等,室内游泳馆在日常运行、使用管理上所需的费用较高,因此本条提出需要注意的若干要素:
1 观众容量:固定席位、临时座席的设置和数量;
2 功能内容:比赛设施、训练设施、娱乐设施、餐饮服务没施;
3 平面方式:各设施合置一大厅内,或分开设置;
4 体型和空间:根据不同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空间,注意节能;
5 结构型式;与使用功能紧密结合。
7.1.3 对于大型以上的设施的赛后利用,是体育设施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游泳设施由于其特殊性,国际性赛事数量有限,因此对赛后的利用更应予以充分重视,一般常见做法有:商业性利用;做训练设施用;做公益性设施等。
7.1.4 室内游泳设施的赛时和平时利用的主要关键在观众座席的如何使用上,因为平时使用并不需要占用大量面积和空间的座席。从国外游泳设施的使用情况看,常利用临时座席来满足大型国际赛事对观众席位的要求,在赛后拆除,使设施有合理、经济的规模和体积,国外一些实例见表19所示。
7.1.5 为提高游泳设施,尤其是水池的利用率,在水池尺寸、水深等要素的确定上,常根据规则和使用要求,综合兼顾。如比赛池长度有的实例设计为51m,便于用浮桥分割为两个25m的短池或池宽设计为25m,也考虑了水池短向的利用。
7.1.6 本条主要考虑设施综合利用的经济性。
7.1.7 本条强调游泳馆、主体结构的防腐蚀性能和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