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体育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体质和举行体育比赛,一般在声学方面的要求是保证语音听闻清晰即可。但目前绝大多数体育场、馆具有多用途的使用功能,因而须按其等级、规模和用途确定其相应的声学指标和达到设计指标的具体措施。
9.0.2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如综合性体育馆应以语言清晰为主要目的,确定声学指标,其他功能可通过扩声系统的设计兼顾音质效果。
9.0.4 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是相互制约和相辅相成的,为便于开展工作,避免矛盾,应尽可能由同一部门承接建声与扩声设计。但目前多数情况是分别由两个部门承接,在这种情况必须尽早介入,加强协调,否则会影响音质效果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此外,目前建筑设计分为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两段,建声设计主要与装修设计和施工相关;而扩声设计也分系统设计和工程承包两阶段,为确保音质效果,重点主要在后一阶段。因此,也有相互协调的问题。
9.0.9 体育馆扩声设计指标按《体育馆声学设计 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的要求设计,在该规范中扩声特性指标分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等级,它所对应的体育建筑等级如下:
特级、甲级相应为一级;
乙级相应为二级;
丙级相应为三级。
9.0.10 由于体育馆的使用满座的情况较少,因此,以满座确定混响时间的指标是不切实际的。故以80%的观众数作为满场设计和验收的混响时间指标。
9.0.11 体育馆比赛厅内的混响时间取值与馆的等级和有效容积相关,前者有较为确切的规定,后者(容积大小的划分)则较为模糊,在《体育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制定时,曾经过多次研讨并征求各方意见后才确定下来,现在看来仍不能说是完全恰当的,在设计时可按具体情况有适当的变动范围。
表9.0.11—1是根据与《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协调—致而确定的。根据征求各地的意见,并考虑到以下实际情况,适当作了提升(即适当降低标准):
1 体育馆的满场混响时间是以观众占80%满座作为达标值的,实际上就增加了达标所需的吸声量;
2 近年来,由于屋架结构形式的发展和空间处理的多样化、技术的进步使体育馆的每座容积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在上世纪70~80年代和1990年亚运会期间建造的体育馆,每座所占容积均较小,如上海黄浦体育馆每座为6.3m3,上海体育馆70.8m3 ,杭州体育馆7.0m3,广州天河体育馆7.4m3,北京首都体育馆8.3~9.1m3;亚运会期间的体育馆,如大学生体育馆13.9m3 ,光彩体育馆14.0m3,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为15.6m3,深圳体育馆为12.3m3。当时《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正是根据上述状况制定的。但当前体育馆每座容积增加较多,如秦皇岛体育馆每座为25m3,正建的新疆体育馆为50m3,广州新建的九运会体育馆和其他体育馆也有类似情况,清华大学新建游泳馆每座为90m3。
对此,对本标准作适当修改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9.0.12 游泳馆比赛厅通常没有多功能使用的要求,混响时间不要太长,能有一定的语言清晰度即可,此外,游泳馆比赛厅的容积和每座容积量差距甚大,因此,用每座容积分两个档次,规定混响时间。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例也是《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所规定的,目的是使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规范化。否则频率特性差异太大,特别是低频过长,将严重影响清晰度。但考虑表9.0.11-1表内混响时间有所增加,因此,表9.0.11-2也作相应的变动。故将低频比值稍为降低,否则将使低频过长。
9.0.14 公式(9.0.14)内的空气中声衰减系数m和平均吸声系数 ā 可在《声学设计手册》和《实用建筑声学设计》两书内查得。
9.0.17 体育馆比赛厅和有关配套用房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以国际通用噪声评价曲线NR一表征,由该曲线可查得各倍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值。
9.0.18 围护结构所要求的计权隔声量Rω,由毗邻房间的噪声级与室内的背景噪声限值之差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