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满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要求,才能说明住宅已经按要求建成。在此基础上,住宅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等条件后,可交付使用。
11.0.2 物业档案是实行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所有房屋、设备、管线等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修缮的技术依据,因此必须妥为保管。物业档案的所有者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档案最初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和建立,在物业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都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保证其完好。
11.0.3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住宅的技术文件,所附《住宅品质状况表》不仅载明住宅是否已进行性能认定,还包括住宅各方面的基本性能情况,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统一规定提交给用户的住宅保修证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一旦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用户可以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提示获得保修服务。
11.0.4 用户正确使用住宅设备,不擅自改动住宅主体结构等,是保证正常安全居住的基本要求。鉴于住户擅自改动住宅主体结构、拆改配套设施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条对此做了严格限制。
11.0.5 不允许自行拆改或占用共用部位,既是为了维护公众居住权益,也是为了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为广大用户服务的,若改变其用途,将损害公众权益。
11.0.7 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修、更新,是保证物业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
11.0.8 近年来,居住小区消防设施完好率低和消防通道被挤占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小汽车大量进入家庭以来,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越来越多,一旦发生火灾,将给扑救工作带来巨大困难。本条据此规定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