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有不作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5 第1款注 在此次修编本规定时,已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故本规定关于方案设计深度的要求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第3款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及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 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第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 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