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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案设计

2.1.1 一般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的内容)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但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有大型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工程,也属于民用建筑的配套工程。有的一个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多万平方米。因此对这样规模大的工程,就应该作多方案比较,绘制必要的图纸,甚至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动力专业作一个简单的报价即可)。对于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W以上的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有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

2.2.1、2.3.1 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等标准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
1 容积率(第5.0. 9条)
—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注:地下、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2.0. 11条说明)。
2 建筑密度(第5.0.10条)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3 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 9条)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 绿地总面积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
注:生态停车场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
5 绿地率(第5.0.18条)
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6 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
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
7 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 9条)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 建筑坐标
原称施工坐标。

2.2.1 第6款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

2.2.2 第1款 “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2. 2.4 第1款 “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
第2款 “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

2.2.5 建筑电气设计包括了以往常称的“强电”、“弱电”设计内容,也包括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内容。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也无“强电”、“弱电”之分,故现统称为建筑电气。
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电气所包括的系统,分项有几十个之多,如供电、自备电、照明、电力、消防、防雷、接地及安全、电气火灾报警信息等(网络、通信、电视、扩声、系统集成等信息系统,也是建筑电气的一部分),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根据项目需求拟设置的电气系统和要求,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