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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5]175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深化拆迁工作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拆迁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规定,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人员、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和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予以公示。
   
全市新批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公示以下内容: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
   
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公示内容。
   
有关表式见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居民房屋基本情况表 
     
二、被拆迁居民人口基本情况表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分户一览表 
     
四、安置房源市场评估情况表 
     
五、安置房源情况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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