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补偿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考虑土地利用现状、近期成交价格等因素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提供地块,双方结算差价。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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