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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失效】
沪府办发(1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お�
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颁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两年多来,随着上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面积展开,特别是通过吸引外资改造旧城,城市改造步伐加快,房屋拆迁量和居民动迁户也迅速增加。但今年九月,我们对全市各区拆迁户临时过渡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总的情况是安置过渡居民的期房基地基本落实,建设基本正常,大部分过渡居民可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回搬。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规范,拆迁协议中期房回搬地点、房间层次、安置面积不明确;临时过渡时间伸缩性太大,个别协议无回搬期限;拆迁私房估价款金额未写进协议;拆迁人落款章与主管机关批准的拆迁人名称不符;被拆迁人代签名无委托书。二是一些单位不按申请和批准的临时过渡户数执行,在实施拆迁时擅自扩大临时过渡户数。三是有少数期房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如不采取措施,会影响过渡居民按期回搬。四是个别单位在未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拆迁,并且大部分自行过渡。��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确保过渡居民按期回搬,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建房[1993]68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细则》规定,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市、区、县房管局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对资料不全、房源不落实的不予发证。��
批租地块房屋拆迁中,居民现房安置率不得低于60%;非批租的住宅建设地块和市政建设工程原则上也应争取达到6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60%的,应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临时过渡户数,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二、拆迁基地有临时过渡居民的,区、县房管局应与拆迁人签订过渡居民回搬责任书,超过过渡期的给予拆迁人处罚,并按规定增加临时过渡费用。��
三、已批准的拆迁基地中,凡期房不落实、临时过渡居民不能按期回搬的,建设单位如申请新的拆迁项目,将不再对其核发拆迁许可证。��
四、凡拆迁基地有临时过渡居民的,在拆迁协议中应明确“四定”,即定安置人口,定回搬地段,定安置房面积、层次,定过渡期限。已签订的过渡协议中没有“四定”或“四定”内容不明确的,在回搬前拆迁人应尽快与被拆迁人明确“四定”以避免回搬时发生纠纷。��
五、各单位应按《细则》以及有关文件,统一政策,不得另行拟订拆迁基地的拆迁办法、规定。凡违反《细则》的办法、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六、对无证拆迁房屋的,按《细则》规定严肃处理。�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