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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

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

沪府[1999]81


市房地局、市房改办:
   
沪房地拆[1999]0846号文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的请示》,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请示
沪房地拆[1999]0846

市政府办公厅:
   
本市原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经征地拆迁后,其中部分用公房安置,原私房按六折补偿。1994年住房制度改革出售租用公房措施在全市推行后,鼓励公房承租居民购买租住的公房。由于这部分居民工龄低,无法享受房改的部分优惠政策,因此这些居民反映强烈,相当部分的居民不付房租,要求政府妥善解决他们在房屋拆迁时被扣除 40%补偿款的问题。 
   
为此,对特定历史情况下的特殊群体的具体实际问题,根据吴念祖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的精神,我们再次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等单位进行反复讨论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已基本形成共识,拟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售房政策上作特别的规定予以解决: 
   
一、适用对象 
   
适用的对象为1987113日起至本文发布之日止,本市原征地地区农民户拆迁私房用公房安置、原房屋补偿款按六折补偿的。 
   
二、解决方法 
   
承租居民购买拆迁安置的公有住房的,按房屋拆迁时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计算后(不包括工龄折扣优惠政策),再给予接二五折(即 25%)出售的优惠。 
   
三、购房人获得产权后,开始缴纳应当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四、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参加房改购买租住公房的,可以按本文规定重新结算。 
   
五、本文从文发之日起实施。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说明》(略)

上海市房屋上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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