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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实施情况及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的朝向修正系数表、层次修正系数表的修正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分别见附件。
二、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调整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顶层修正一般为90年代中期以前顶层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不包括复式结构或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屋”不再适用。
三、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自
附件1: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附件2: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附件3:朝向修正系数标准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