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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泾镇人民政府关于

吴泾镇人民政府关于吴泾镇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汇总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现将闵吴府[2003]36号、闵吴府[2004]24号、闵吴府办[2004]33号、闵吴府办[2004]41号、闵吴府办[2006]19号、闵吴府办[2006]29号文件整理汇总如下:

 

1、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及房屋附属物补偿,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2、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依据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时所适用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的标准。20025312003914期间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为991/平方米;20039152004516期间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140/平方米;2004517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480/平方米。

协议动迁基地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拆迁当时适用的有关补偿及安置政策执行;若该基地在拆迁实施过程中,遇市、区、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则该基地的拆迁房屋补偿及安置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拆迁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为准。违章建筑面积不予计算。

4、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临时过渡的,过渡期为被拆迁房屋交钥匙当月至安置商品房交房当月所含月份数,过渡期在24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过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动迁安置房交付后,每户再增加每平方米8元×2个月的过渡费。每户每月过渡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5、被拆迁人家用设施设备(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补偿。搬家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现房安置按一次计算,需临时过渡期房安置的按二次计算拆移装费和搬家补偿费。

对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发放搬家补偿费。

6、动迁安置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动迁单位实施。

7、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有效面积乘以70%所得面积(以下简称实得面积)享受动迁安置商品房的优惠价格。被拆迁人购买动迁安置商品房时可享受15平方米优惠价格的动迁安置商品房面积作为购房调剂面积,实际购房面积超过实得面积与调剂面积之和2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价格比优惠价格上浮1200/平方米,再增加购房面积原则上不予支持。

8、被拆迁人应按“订房通知单”确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动迁安置商品房区域完成该户动迁安置商品房订购手续;被拆迁人自行延期订房的,过渡费也仅发放到指定的动迁安置商品房交付使用为止。

9、被拆迁人所购动迁安置商品房面积小于该户实得面积的部分简称剩余实得面积。剩余实得面积可享受奖励,计算方法如下: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991/平方米的,奖励每平方米1200元;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1140/平方米的,奖励每平方米1050元;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1480/平方米的,奖励每平方米600元。

剩余实得面积除以0.7所得面积称剩余有效面积。该户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剩余有效面积享受12个月过渡费;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结算。

被拆迁人决定不购买本镇动迁安置商品房的,可按本条第一款享受奖励,并给予该户12个月的过渡费。

10、动迁安置商品房均价根据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价格补贴和商品房建筑安装费等因素来确定,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本镇动迁安置商品房均价如下表:

    

991/M2

1140/M2

1480/M2

 

 

         均 价

小 区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紫晶南园一期

2380/M2

2780/M2

2680/M2

3080/M2

3300/M2

3700/M2

 

紫晶南园二期

2280/M2

2680/M2

2580/M2

2980/M2

3200/M2

3600/M2

 

虹梅新苑

2280/M2

2680/M2

2580/M2

 

3200/M2

3600/M2

 

枫桦景苑

2380/M2

 

2680/M2

 

 

 

 

动迁安置商品房优惠价格根据动迁安置商品房均价商品房楼层和位置等因素确定。

11、被拆迁人选择在本镇购买动迁安置商品房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款和房屋结构补偿款(以下简称土地房屋补偿款)可以暂存在拆迁人帐户,待被拆迁人订购动迁安置商品房后由拆迁人代其支付购房款。土地房屋补偿款暂存期间利息计算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122004517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家庭人口5人以上(含5人)拆迁房屋有效面积不足200平方米或家庭人口4人以下(含4人)拆迁房屋有效面积平均每人不足45平方米,并且该户符合市政府(1992)第24号令农村建房条件的,该户不足部分面积(以下简称备案面积)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及其价格补贴,备案面积乘以70%所得面积可按优惠价格购买动迁安置商品房。

13、被拆迁人签约并完成搬迁后每户发放5000元奖励费,并再实行如下奖励:被拆迁人在该地块动迁动员会召开后30天内丈量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发放速迁奖励费10000元; 40天内搬迁的,每户发放速迁奖励费5000元;50天内搬迁的,每户发放速迁奖励费2500元;超过50天,不能按时搬迁的,取消速迁奖励费。

14、本实施办法由镇开发办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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