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知识大全
梅陇镇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动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各村、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镇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镇征收集体土地动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梅陇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动拆迁,并由镇人民政府指定拆迁人具体实施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项目,适用本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指定拆迁人实施的本镇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动拆迁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内有关内容执行。本意见适用于发文之日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二、各单位职责
1、每块动迁基地由拆迁人、动迁公司、项目所在村(公司)会同镇动拆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成立项目动迁组,并明确属地第一责任人和业务第一责任人。
2、动迁前由项目动迁组组织动迁宣传,由项目所在村(公司)负责安排被拆迁人代表出席。
3、镇动拆迁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及律师等参与并协助动迁公司,进行政策解释,组织动迁法律政策咨询现场会。
4、动迁前由镇人口办负责项目基地内外来人口劝离。
5、动迁公司对项目基地内有家庭内部矛盾(包括财产分割、老人赡养等)的问题提请司法提前介入解决。
6、镇土地所、城市监察队对基地内违章建筑予以确认并及时拆除。
7、项目所在的村必须委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做群众工作、事业心强的专人,在动迁规定时间内作为项目动迁组成员,脱产配合动迁工作,并组织基地内具有代表性的被拆迁人协助监督动迁公司,村委会(公司)对派出人员负责。
8、对已批准撤消生产队建制并具备条件的,动迁前由镇撤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撤队分配工作,不具备撤队条件的应做好撤队解释工作及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释,避免引起因未分配而引发的群体矛盾,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9、镇信访办负责做好有关动迁信访接待工作和信访情况的上下沟通工作。
三、动拆迁方案的制定
项目动迁组负责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动拆迁方案。方案的制定应当听取项目所在村、拆迁人的意见,对其中动迁安置用房的位置与房型应当听取村、被拆迁人的意见。项目动迁组具体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并负责对操作结果的审核。
四、居住房屋动拆迁安置房源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房屋调换安置方式时,工业及非商品房(含配套商品房)项目基地原则上采用镇属配套商品房安置形式;商品房基地(含配套商品房)范围内的动迁原则上采用协商方式就近安置;特殊情况经镇政府同意可采用其他区域的安置房源。
五、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村民家庭如有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或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不予受理建筑面积备案申请。
2、根据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征地公告前,符合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我镇实施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备案制度。拆迁时住房建筑面积以具备条件的村民家庭提出申请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口计算,低于我镇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由镇民房管理部门按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审核、公示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书面认可。
3、虽经建房批准,超过本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需经镇民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根据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予以补偿。
六、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根据闵府发(2004)12号文规定,梅陇镇春申塘以北的平均楼面地价为2900元/平方米。春申塘以南的平均楼面地价为182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价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七、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
根据闵府发(2004)12号文规定补偿外,可根据市场评估单价与安置单价差价作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但每一户在动迁时只能选择第六条和本条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八、其他补偿费用
动迁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补偿费、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迁费等费用按现行市、区有关标准执行,并在动迁方案中明确。
九、强迁工作
如遇基地内有强迁工作,为确保强制执行成功率及严肃性,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强制性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制定严密的强迁预案、措施,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及人员要追究责任。强迁前,拆迁人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执行强制性拆迁的现房并承担相关税费,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注明受让人(拆迁人)的该条义务。
十、非居住房屋的拆迁
1、集体土地上的有证非居住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2、对由各村、公司出租的土地、房产,原则上采用“谁出租谁负责收回”的方式进行。拆迁人直接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租赁双方相关事宜应自行妥善处理。
十一、工作考核
动迁涉及各单位应不推诿、不扯皮,积极做好动迁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实情况列入当年度各涉及单位第一责任人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镇党委、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遇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及未尽事宜,由梅陇镇征地服务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闵梅府发2002(15)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