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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闵府发[200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房地局、区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意见
根据市房地资源局、市建委、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幅度:最低补偿单价在2003年基础上每平方米上浮30%。
二、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对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中每户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价格补贴的系数、搬迁奖励费仍按闵府发[2002]9号文执行。
五、新标准公布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新的标准执行。
附表: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补偿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