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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为25%。
三、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搬迁奖励
每户搬迁奖励费最低为0.5万元。
五、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地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闵行区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
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 域 |
范 围 |
被拆除房屋建安 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元/m2)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 m2) |
价格补贴 (元/ m2) |
一 |
虹桥镇、梅陇镇(外环线以内)、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内)、古美街道 |
X |
1944 |
(1944+X)×25% |
二 |
七宝镇、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外)、莘庄镇 |
X |
1642 |
(1642+X)×25% |
三 |
江川街道、梅陇镇(外环线以外)、颛桥镇(元江路以北) |
X |
1223 |
(1223+X)×25% |
四 |
吴泾镇、华漕镇(吴漕路以东,沪青平高速公路以北,横泾港以西)、颛桥镇(元江路以南) |
X |
991 |
(991+X)×25% |
五 |
马桥镇、华漕镇(吴漕路以西) |
X |
765 |
(765+X)×25% |
六 |
浦江镇 |
X |
638 |
(638+X)×25% |
注: X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