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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68 号
市劳动局:
沪劳计[90]26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几点意见》,请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九九O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征地 老年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劳资委、计委、经委,农委、建委、市人事局,
民政局、财政局、土地局、宝山区、上海县、嘉定
县、川沙县人民政府,(共16份)
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几点意见
目前本市征地农民中养老人员约近三万人。其中由民政部门代发生活费的约一万人,由征地单位、吸劳单位发放生活费的约二万人,预计今后征地养老人员每年将新增二千人左右。对征地养老人员市政府1983年3月曾批转过市计委《关于住宅建设征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府发[1983]19号)。 1985年9月又批转过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当前住宅建设征地工作中急需调整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发[1985] 92号),这两个通知都规定对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年老农民,应由用地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费和医疗费,予以养起来;或者维持由民政部门代管代发以及由吸收征地农民工的单位包干发放养老费的办法。同时,对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发放和具体管理问 题,要求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和市居住区开发公司提出今后管理的具体意见,报市府审批执行。
市政府几次转发文件后,有关单位都很重,但从整个养老工作来看,现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一)养老人员多头管理,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一。目前,除宝山区、川沙县对撤销主产队建制的部分养老人员,由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外,其他地区的养老人员,由征地单位、吸收征地农民工的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区爱建公司及乡供销社等)多方管理。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一,现大多是按75元(包括副食品补贴等)发放,也言高于或低于了5元的,引起养老人员互相攀比,意见纷纷,来信不少。
(二)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标准过低,目前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标准定为每人每月5元,由吸收征地劳动力的单位负责包干:由于承担养老的单位医疗费入不付出,原有做法,难以维持。
(三)女性养老人员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偏低。市政府1985年沪府发[1985]92号文件曾规定:“对于向安置单位一次结算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可由十年改为十五年”。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女性养老人员的养老年龄比男性养老人员要提早十年,而期望寿命又较长(本市1985年女性期望寿命为了76.9岁),因此,按养老十五年结算生活费,各单位都认为年限偏低。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9曰转发市农委、建委《关于郊县征地工作中吸收劳动力的补充意见》(沪府办发[1989]10号)的精神,现对征地农民中养老人员的管理和生活费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征地农民中凡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5周岁,以及个别身体条件确实不能胜任单位生产需要的,可确定为养老人员,不安排工作,也不作为征地单位的退休、退职职工。征地养老人员的户口可按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0号文件的规定,不论其所在生产队建制是否撤销,凭劳动部门证明,可转为当地居民户口。享受居民待遇
二、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发放生活费和管理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89]10号、47号文件精神,可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凡是市政建设工程、大面积住宅建设项目等重点项目,以及区、县交接地区的征地养老人员,在农转非后,其户口属于市区管辖的,可由市劳动局确定养老单位负责办理养老,承担生活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有关区、县政府确定养老单位,承担发放生活费和管理工作。
(三)征地单位应将养老经费按规定一次性从基建费中划出。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养老。
三、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费、养老年限标准的计算问题。
(一)生活费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75元(包括副食品补贴等)计算,今后需要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应由市劳动局提出建议,经与市建委、市农委共同研究后正式决定。
(二)医疗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改为20元,其中0―15元连同生活费按月发绐本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其余5―0元由养老单位集中保管,作为医疗补助调剂基金,专款专用。对养老人员中因患重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支出大,本人和家属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丧葬补助费标准。养老人员死亡时。按三个月生活费标准,一次发给养老人员家属。
(四)养老人员的养老年限计算。男女养老年限要分别计算。男性年满55周岁养老,养老年限为15年;女性年满45周岁养老,养老年限为2O年。因身体条件特别差等原因,女不满45周岁,男不满55周岁即需养老的人员,其养老年限的计算,应按年龄差额大小,适当增加养老费用。
四、征地单位拨交养老人员的经费标准。除按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再加3%的管理费,男性养老人员每人为17845元(即生活费每月75元×12月×15年,加医疗费每月20元×12月×15年,加丧葬补助费225元,再另加3%管理费);女性养老人员为237.6元 (即生活费每月75元×12月× 20年,加医疗费每月20元×12月× 20年加丧葬补助费225元,再另加3%管理费)。市劳动局和区、县确定的养老单位,对收取的养老经费,应将管理费全部拨交负责生活费发放和管理的单位,作为日常开支包干使用。
五、加强养老费的统一管理,要切实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任何受理发放生活费和管理的单位,对收取的养老经费,一律全部集中到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款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入养老经费免征税收。养老单位除按月发放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向银行提取外,如其他方面需动用存款的,应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养老单位不得将养老经费向任何单位进行投资或经商等活动,银行发现有这类情况,可以拒付,并提请市劳动局和有关部门一起审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发文前已由其他单位管理和发放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可暂维持原状。但这些单位应接受市劳动局和区、县确定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曰起执行,适用于区属和县属以上全民、集体征地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O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