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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安置在乡(镇)
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52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经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准办理调配手续,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其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具体手续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直属的经济实体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二、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的其他问题仍按《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0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