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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征用地安置办法、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为界限,计算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人数。

  二、被征地人员的分类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日期为准。

  三、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缴纳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公式为:

  征地养老费=(月生活费+月医疗费+月补助费)×12×养老缴费年限+丧葬补助费

  上述公式中,月补助费为月生活费的5%;丧葬补助费为月生活费的3倍。

  月生活费、月医疗费的标准按照区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来确定。

  四、本通知实施前,由原单位负责养老的征地养老人员,其报销医疗费的标准,由原单位自行确定;也可以参照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应当纳入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六、本通知于200491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沪劳计发[1990]57]21件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予以废止的21件文件的目录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沪劳计发[1990]57]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计发(1990)99]

    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计发[1991]10]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农民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劳力[1993]70]

    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在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费的意见》[沪劳关发]1994]29]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0]

    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1]

    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2]

    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设立征地农业人口安置不可预见费专门帐户的通知》[沪劳关[1994]4]

   1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3]

   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做好征地劳动力安置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7]

   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8]

   1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

   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2]

   1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劳关[1997]13]

   1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0]

   1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征地单位申请减免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管理费的通知》[沪劳保关[1998]5]

   1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关[1998]7]

   2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安置在乡()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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