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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7]1
各区、县劳动局:
多年来,本市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征地劳动力的安置工作。九四年市政府第62号令《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正式明确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多来,贯彻执行市政府九四年第62号令过程中,各区、县劳动局已将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从土地部门管理纳入劳动部门管理轨道,承担了对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的责任。
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涉及就业和社会稳定,一定要抓住就业这个中心,将征地劳动力就业纳入各区、县劳动局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九四年第62号令规定,以及我局与市土地局联合发文明确的分工[沪劳力(93)70号],乡镇劳动部门和乡镇土地部门还未理顺关系的,要从组织管理上尽快理顺乡镇劳动部门同乡镇土地部门的分工,乡镇劳动部门要承担起征地劳动力安置的主管部门职责。从今年开始,乡镇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的新项目,均应由乡镇劳动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劳动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以利于做好征地劳动力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和顺利完成各项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