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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

[1997]13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普陀区劳动局《关于对征地农业人口未满16周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的请示》,经研究,为了统一各区、县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处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1994)62]第九条规定精神,在征地撤队时,对年龄未满16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员不予列入生产队劳动力总人数范围。其户籍“农转非”工作按《关于住宅建设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94)沪公()150]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办理。

 

    二、在征地撤队时,对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可以列入该生产队劳动力总人数,对其中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该学生若继续就读,征地安置责任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1994)62号令]第十一条第四款执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应与本人签订协议。

 

    三、征地农业人员的年龄及安置时间的计算日期以市劳动局下达的《安排征地农业人口通知》批复日期为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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