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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做好征地劳动力安置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5]97号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2号令)的规定,现对征地单位安置征地劳动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单位负责对征地劳动力的安置。征地单位应尽可能自行吸收安置,难以吸收安置可委托其他单位吸收安置。征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劳动部门申办征地劳动力的安置手续时,应附上对征地劳动力的安置方案,说明对征地劳动力安置的落实情况,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征地单位自行吸收安置征地劳动力,应按规定同征地劳动力签订协议。
三、征地单位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吸收安置时,除与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外,还应按规定同征地劳动力协商,并应同征地劳动力签订委托其他单位吸收安置的协议。
四、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劳动力报到一周内办妥职工录用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征地劳动力要服从接受安置单位的工作安排。
接受安置单位同征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35周岁以上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女性年龄在30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
五、征地劳动力到接受安置单位报到后,接受安置单位应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确实难以安排工作岗位时,在待安排期间按本市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待遇。进单位一年后仍难以安排工作岗位时,从第十三个月起,按本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70%发给待遇,如低于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仍按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待遇。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