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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5]3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市政建设征用地、生产建设征用地及其他单位征用地的劳动力安置应按市政府第62号令中第三十一条:“因其他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订办法。

 

  二、各区、县执行市政府第62号令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时可按下列意见实施:

  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中因执行安置补助费标准所发生的矛盾,可报市劳动局协调解决。

  市政建设征用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政府第62号令规定执行。凡在各区、县的地域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的征地劳动力安置,由建设征用地单位商当地区、县政府协调解决;跨区、县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征地劳动力安置,由建设征用地单位商市劳动局协调解决。

  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市政府第62号令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第6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元需作如下补充解释,凡征地劳动力安置到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单位(其行政关系隶属乡、镇政府领导),由征地单位按实有人数一次性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通知》(沪劳关发[94]27)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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