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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力发[1994]191994516

经市府同意,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4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95元。  

考虑到地区之间不同情况,对南汇、青浦、奉贤、金山、松江、崇明六县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来生活费发放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上述生活费的调整从19944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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