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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30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文),切实保障征地劳动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经市劳动局批准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劳动力必须是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其以下的人员。
二、安置单位应在市劳动局对《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申报表》批准后的二个月内为征地劳动力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三、单位和个人从市劳动局下达《安排征地农业人口通知》批复的次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在安置征地劳动力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周年的征地劳动力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应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周年。
四、单位为征地劳动力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必须出具市劳动局下达的《安排征地农业人口通知》批复及《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申报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征地养老人员中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本人一次性选择征地养老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中一项,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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