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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7)557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除居住、营业兼用房屋的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居住、营业兼用的房屋,拆迁人按《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面积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规定的安置面积时,拆迁人应当按《拆迁细则》的规定安置被拆迁人。��
拆迁人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居住用房与营业用房分开安置被拆迁人的,不能造成被拆迁人居住困难。��
二、关于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价格计算��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价格计算如下:��
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按《办法》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增加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互换的新房,包括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成本价仍按照沪房(92)拆字发第1013号文执行。
三、关于《办法》第七条纳税的时间计算��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前3年”,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3年。
四、关于拆除出租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
拆除出租的公有房屋,每户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赁协议或《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居住面积,按下列公式换算成建筑面积:��
A=Ai×H
式中A-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Ai-房屋的居住面积(平方米);��
H-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见下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进行实地勘丈的,应当委托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实地勘丈。��
五、关于日平均工资和停业天数的确定��
《办法》第八条中的日平均工资,指剔除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后计算的日平均工资。《办法》第八条中的实际停业天数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次日起至拆迁人开具《房屋调配单》或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具的营业场所安排通知书之日止,剔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计算。��
六、《办法》的执行日期��
凡在
本市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人,均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不得突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附件1: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H)表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H)表
房屋类型 |
公寓 |
独立式 住宅 |
新里 住宅 |
新工房 (有电梯) (成套) |
新工房 (无电梯) (成套) |
新工房 (无电梯) (不成套) |
旧里住宅 及非改 居房屋 |
简屋 |
换算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54 |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