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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建委、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9]0051号
各区房地局:
现将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98]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
二、本市市区五级、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由五级、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所在地的区房地局会同区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房地局应当将批准的平均售价报市房地局备案。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
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
沪建房[1998]1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
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将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全市平均售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二、各区可根据本区空置商品住宅价格的实际,在全市平均售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价格浮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价格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