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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沪府发[1996]18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自市第六届党代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完成市区范围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以来,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和房地产开发,进行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全市共拆除各类旧房500余万平方米,其中属1991年危棚简屋统计范围的有179.
为了进一步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的改造,确保完成市六届党代会提出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在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对旧区改造责任的前提下,现对加快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改造计划,明确责任部门
各区应以1991年统计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数为基础,界定改造范围,经市房地局审定后,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并通盘考虑绿化、停车等因素,明确责任部门,确保2000年前完成危棚简屋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保持总量平衡
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应以建造中低档内销住宅为主,鼓励居民有偿回搬。各区政府应根据改造地区在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的功能定位,编制和优化规划方案,在保证地区规划范围总量平衡的情况下,对近期改造项目可按规划管理规定适当提高容积率。制定改造方案时,要考虑日照、采光等因素,保证居住环境质量,并按规定将有关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许可证手续
为简化审批手续,凡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由各区政府将各地块需动拆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等情况统一汇总报市房地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委托各区办理下列手续:
(一)土地使用手续。按照土地由政府从一级市场直接提供的原则,在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后,由直接投资者或投资委托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如需使用非区属企事业单位用地的,事先应征得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二)拆迁许可证手续。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按照市政府对居民动迁一次安置率不低于60%、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等有关规定,拆迁量在300户以上的地块,由各区一次性上报有关该地块需动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和安置的情况,经市房地局统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一次性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安置手续。拆迁工作可由投资者经申请许可后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被委托单位只收取拆迁管理费。
四、减免有关手续费、管理费
2000年前完成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是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项目,免收户口摘抄费、房屋拆迁审批管理费、拆除危棚简屋旧公房补偿费、住宅竣工配套包干费、住宅优质奖励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执照费、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和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教育和环卫补贴、卫生保证金及除灭“四害”费等。
五、减免或缓交土地使用费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参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改造,对利用外资或内资开发内销商品住宅地块中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部分,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按所占地块面积比例免收土地使用费,对地块内其他土地减收土地使用费,减收比例为:三级地段40%,四级地段50%,五级地段60%,并可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利用外资开发的平价住宅,由政府提供改造地块,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六、实行住宅配套费原则自行包干使用
凡建设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应会同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地块内应配建的市政、公用、公建设施项目,经市住宅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免交包干部分的住宅配套费。凡不实行配套费包干的地块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改造建设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内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住宅配套费,其中市政公用配套费逐块全额返回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由市、区联合投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统一收取后,按市、区投资比例分别使用。
(三)对区政府未筹资建造的市政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市政公用配套费由市统一收取并统筹安排使用。
(四)市住宅局按规定收取的公建配套费,根据实际配建的公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进度给予补贴。
七、免征20%的解困平价住宅
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免征20%解困平价住宅。
八、免收城建档案保证金
各建设单位要重视技术资料归集整理工作,在保证建筑技术资料完整、按期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建筑图纸归档的前提下,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凡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免收城建档案保证金。
九、免征新型墙体材料费
旧区改造工程应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以改变建筑结构,降低工程造价。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发展资金。
十、酌情免收人防建设费
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须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凡建有可用作车库、商场、娱乐场所等平战结合设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如确有困难,可免交人防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