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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

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

 

为了加快本市旧区危棚简屋改造,促进本市空置商品住宅的消化,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为指定银行,全面代理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业务,现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在拆迁基地所在区()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浦东分行和各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开立帐户(一个基地开立一个帐户)并存入安置资金,由经办银行开具资金到位证明。该笔资金专项用于开立“个人住房特种存单”(见附件一,略),不得挪作他用。拆迁安置结束后,多余资金须由核发拆迁许可证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动用。拆迁人帐户处理及结算方式等事宜须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指动迁居民)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向经办银行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被补偿安置清单”(一户一单,详见附件二,略)、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货币化安置协议一份。清单内容须包括:拆迁基地名称、拆迁人名称、被拆迁户总人数、安置款总金额、被拆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款金额(安置款分配由拆迁人负责)等。经办银行根据清单为被拆迁人(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分别开立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单),同时提供空白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见附件三,略)通知拆迁人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三、特种存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特种存单专项用于购买本市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品住宅,不得挪作他用。特种存单只能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现、不得转让或质押。特种存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一式四联,由被拆迁人购房时交给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产商填写并加盖公章。第四联由房产商留存,其余三联由被拆迁人办理转帐时提交开立存单的经办银行。

  五、被拆迁人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须持本人的特种存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填写好的三联《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立特种存单的经办银行办理转帐手续。经办银行审核相符后,按照购房合同将约定款项转帐支付给房产商。购房合同正本及第三联划款证明单退被拆迁人保管,特种存单由经办银行收回销户,购房合同复印件由经办银行归档保存。

  六、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价款高于存单金额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七、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价款额低于特种存单金额的,余额部分不得超过特种存单本金的30%,该部分余额(30)可由被拆迁人提取现金或转为银行储蓄存款。特种存单多张合用有余额时,总余额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八、被拆迁人与房产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其所持特种存单只能一次性用于合同的首期付款,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特种存单上标明的本金金额。

  九、被拆迁人购房时,特种存单单张使用或多张合用,均限于一个购房合同,且都必须是购房合同中标明的购房人。

  十、若被拆迁人的特种存单遗失,可以开立存单的经办银行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帐、余款提现或挂失的,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十二、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或为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十三、本通知规定事项自199811日起施行。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居住房屋以货币化方式安置的,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颁布时间:1997-12-08 实施时间:1998-01-01)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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