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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直管公房等房屋补偿款的若干规定

关于拆除直管公房等房屋补偿款的若干规定

沪房地资 公[2002]0184


各区房地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拆除直管公房、依法代管房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除直管公房补偿款的减免
  在经认定的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中,拆除直管居住公房的建筑类型为旧里、简屋的,免收房屋拆迁补偿款;拆除直管居住公房的建筑类型为新里以上(含新里)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80%收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市政建设项目拆除直管居住公房,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类型为旧里、简屋的,免收房屋拆迁补偿款;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类型为新里以上(含新里)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市政建设项目拆除直管非居住公房,属于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必需的商业网点设施和教育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偿安置;拆除其他直管出租非居住公房,免收补偿款。
  二、关于拆除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拆除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授权经营的房地集团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局统一制订,由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房地集团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区房地局和市公房办各一份。
  三、关于拆除直管公房补偿款的使用和监管
  房地集团应当在收到直管公房补偿款后七日内,将补偿款解入各区房地局的专用帐户。拆除直管公房的补偿款应当由区房地局统一用于直管公房的修缮和整治等项目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区房地局应当将直管公房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市公房办,接受市公房办监管。
  四、关于拆除直管公房后调整授权的问题
  各区房地集团应当于每年330日前,将前一年拆除的直管公房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市公房办,由市公房办对授权房产的建筑面积和估值进行调整,并书面下达各区房地集团。
  五、关于拆除依法代管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补偿款代管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由房地集团通知市公房办,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公房办与拆迁人签订。市公房办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局一份。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款应当解入市局的银行帐户,专款专用。市公房办应当在每年330日前,调整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估值,并下达各区房地集团。
  市局以前所发文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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