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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

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3148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00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

建办法函[2002]54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我部来函请示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问题。我部认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我部意见当否,请指示。

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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