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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作如下规定:
一、归并的范围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二、归类的方式
(一)土地由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归并
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市统征基地“2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运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直接转为内销商品房;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4、联建参建的非商品住房项目。1994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5年1月1日后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权证由黄证向绿证归并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用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取得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实行归并调整
归并后,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
三、施行的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非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此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