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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3]337


各区县建委、房地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建办住房电[20033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已发出《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房屋拆迁工作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拆迁总量,严格控制拆迁新里以上房屋,并在拆迁工作中推行公示等五项制度,请根据《紧急通知》,结合本市关于拆迁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拆迁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建办住房电[20033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因拆迁问题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人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并呈现出组织化倾向和跨地区串联迹象,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烈、行为偏激,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有:拆迁工作不严格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地方信访接待人员态度恶劣等。为进一步做好拆迁管理,妥善处理拆迁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拆迁上访问题。妥善处理拆迁群众上访问题,是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拆迁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分析拆迁上访原因。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每个项目、每一批、每一户拆迁上访人员逐个进行梳理,分析上访原因、研究对策,并逐个项目、逐批、逐户建立档案。对合理的要求,要尽快督促拆迁人限期解决;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问题早日解决;对个别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对于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要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宣传拆迁政策、接待拆迁咨询,切实化解拆迁矛盾,把矛盾及时解决在当地,严禁矛盾上交。一旦发现有群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要建立拆迁管理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要加强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对拆迁资金不到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要坚持文明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激化。
  五、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公示建设项目的情况,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时要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群众如有不同意见,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六、合理安排拆迁规模。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物力,合理安排拆迁规模,防止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盲目拆迁。要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近期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引起拆迁上访的突出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和违规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严肃处理;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
                             ○○三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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