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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沪农(1993)180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扬,粮油价格的放开,一九九○年十月五日市土地管理局、市农业局制定的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需作调整。根据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的规定,结合当前征地和物价上扬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调整如下:��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在一九九○年十月五日市土地管理局[1990]字第172号、市农业局沪农[1990]字第155号文《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粮棉地相应提高40%;蔬菜地相应提高6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颁布时间:1992-01-19)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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