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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沪府[2004]3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房屋拆迁指导思想。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房屋拆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把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房屋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找出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计划。在确保本市重大工程、世博会等重点项目的前提下,今年中心城区计划批准的居民住宅拆迁由原定的8万户调整到6万户以内。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各区县政府重新梳理、调整下半年房屋拆迁计划,并于7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凡矛盾纠纷集中、上访数量大的地区,除保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外,对新项目原则上停止房屋拆迁,集中力量解决遗留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推进已批未拆完地块的拆迁,从严控制已批未开工项目的拆迁。今后,各区县政府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房屋拆迁计划报送市房地资源局,经市房地资源局平衡后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
    
三、严格房屋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第111号),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要按照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严格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要继续落实五项制度(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管制度),坚持做到拆迁补偿安置公开、透明。要进一步规范签约行为,杜绝空白协议阴阳合同。要继续加强对有关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严禁使用哄、骗、吓的做法和采取断水、电、煤、通讯等行为。
    
五、调动各种资源,落实拆迁安置。市和区县房地部门要依据市场变化,及时、合理调整拆迁补偿标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被拆迁人社会帮困救助保障问题的研究,规范和细化有情操作做法。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地等部门要加紧对上海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问题的研究,增加中、小户型住宅的建设和供应,继续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的建设。
    
六、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疏导,一手抓打击。要按照信访五联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抓紧研究提出重大矛盾纠纷信访调查复核实施办法。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决不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要依法及时处置。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监察委要同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局进一步深化、细化五项制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搞好重点抽查,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
    
各区、县政府要在今年10月上旬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由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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